(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逊策与深圳市万众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逊策,深圳市万众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39号原告梁逊策。被告深圳市万众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伟霞。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逊策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逊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子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