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幸福,戴舟荣,沈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331号申请人李幸福。被执行人戴舟荣。被执行人沈佩珍。申请执行人李幸福与被执行人戴舟荣、沈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戴舟荣、沈佩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幸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戴舟荣、沈佩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两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320元,申请执行费为217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两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戴舟荣除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斜桥蚕花公寓6幢101室的房产外未发现其它有可执行财产,该房产于2014年9月5日经苏州市国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格为988000元,经两次拍卖后以900000元成交。另一被执行人沈佩珍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21000元已于2014年1月26日扣划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分配比率为53.7%。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确认以上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两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坤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