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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宋林、安丁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杨宋林,安丁娜,杨宗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宋林。被告安丁娜。被告杨宗峰。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宋林、安丁娜、杨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保全费412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全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