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义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368-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6771-4。法定代表人:张正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义富,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129.62元、违约金506元及利息249元,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1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29.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义富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1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129.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