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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永跃、盛英元与盛英元、金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跃,盛英元,金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353号原告:张永跃。委托代理人:骆勇斌(特别授权)。被告:盛英元。被告:金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跃与被告盛英元、金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跃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永跃负担。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