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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学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扶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李福军,系局长。申请执行人孙学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学赔偿款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已将全部执行标的款及诉讼费付清,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