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晓明与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任云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明,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任云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1号原告程晓明,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住太原市被告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朝阳物流中心大库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兰,总经理。被告任云都,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明诉被告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任云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程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任云都银行存款合计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