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02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永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陈永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41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梁学斌,高级经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良,总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女,汉族,系法务人员。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炫桦,女,汉族,系人事专员。被告陈永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邦深圳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诉被告陈永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宋金芝、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七、八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被告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原告联邦深圳公司处。二、工作岗位:快递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联邦深圳公司与被告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和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四、月工资标准:3345元。五、离职时间:2014年9月4日。六、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781.9元。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3年4月15日,原告联邦深圳公司向被告出具《表现失误书面警告》,内容如下:2013年4月9日,你在收取同一客户的货物后,由于未遵守公司操作流程操作,导致货物调包;此举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且引发严重后果,公司决定出具书面警告信以引起你对此类事件的重视,希望你从中吸取教训,遵守公司操作相关要求,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书面警告从2013年4月9日开始在12个月内有效,这封警告信的复印件将会保存在你的个人档案中;如果你不能达到改善期望,结果可能导致包括解雇在内的严重纪律处理。2014年3月13日、4月26日,被告因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5日发生调包事件再次被原告联邦深圳公司分别书面警告。被告在《员工表现改进计划》中签字确认,发生货物调包的根本原因为没有遵守公司的取件流程。2014年8月27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如下:2014年8月15日下午5点48分左右,我去取件…由于客户当时没有在场,导致没有区分开单证,可能是我量完尺寸之后写到错误的运单上面,而导致的调包。2014年9月2日,原告联邦深圳公司出具《通知》,以被告2013年4月9日、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5日均发生调包事件并因此受到书面警告和辅导,又2014年8月15日再次发生调包事件并遭到投诉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联邦深圳公司的《员工手册》第2.1.2条规定,员工只要违反公司或部门规定,就构成行为失检,其结果可能导致立刻停职留薪,等候全面调查。所有违规指控都必须经过仔细阅读,并入案存档。调查结果应该根据对证据的逻辑分析做出。员工的任何违规或不检行为,均足以导致包括解雇在内的严重纪律处理,上述违规或不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或蓄意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受损。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收到《员工手册》。本院认为,《员工手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作为快递员,核对运单及包裹是基本的业务技能,但被告先后四次由于没有遵守公司的取件流程导致货物调包,其行为明显存在不妥,属“违规行为”。按照生活常理,货物调包会导致货物错误投递,需要重新发货运至目的地,这将给公司造成运费损失即“财产受损”。原告联邦深圳公司在被告前三次失误中均仅对被告进行书面警告、督促被告改进,这已经给了被告改善工作能力的机会。在被告基于同样原因再次出现失误时,原告联邦深圳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据此,本案属合法解除,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八、关于律师费:鉴于本院未支持被告的请求,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无须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2553号十、仲裁请求:1、被告请求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710.81元,原告联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请求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原告联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十一、仲裁结果:1、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73.3元;2、原告联邦深圳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2978.86元;3、原告联邦公司对本案确定的原告联邦深圳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十二、两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73.3元;2、判决无须向被告支付律师费2978.86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被告陈永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73.3元;二、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被告陈永春律师费2978.8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陈永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