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董喜龙、刘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本街。负责人:尹华,主任。被执行申请人:董喜龙,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西村。被执行申请人:刘宇滨,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红山街道。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董喜龙、刘宇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建万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