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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张曙张会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芳,张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丽芳与张曙张会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24日,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被执行人张曙民,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曙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