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