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蒋某,女。委托代理人:耿宗发,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蒋某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