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建荣与陈莲华、凌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荣,陈莲华,凌伟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173号原告徐建荣。委托代理人宋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莲华。被告凌伟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荣与被告陈莲华、凌伟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0元,减半收取170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40元,由原告徐建荣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肖 明人民陪审员 秦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