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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京铁路段服务公司职工。2001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1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05年9月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2月8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雨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杜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建飞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