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叙永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蒲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如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驾驶川E782**号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马岭镇政府往马岭镇新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行驶至马岭镇政府至新区0km+500m处时,与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测试,蒲某某酒精含量为117.0mg∕100ml。蒲某某遂被公安机关带至马岭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蒲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调查。2.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蒲某某赔偿魏某某医疗费505元(已支付),民事部分了结。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及抽取血液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调查,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蒲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万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