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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润芬、王云帮诉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润芬,王云帮,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786-1号原告韩润芬,女,汉族。原告王云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生,该公司三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普庆光,该公司企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润芬、王云帮诉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润芬、王云帮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91,637.0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润芬、王云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91,637.0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郜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