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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史静波、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韩小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静波,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韩小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史静波。被告: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美栋。被告:韩小水。委托代理人:吕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静波与被告余姚市寰球娱乐有限公司、韩小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静波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洪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