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陈璇、李连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陈璇,李连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负责人苑颖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勇,男,工作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保全,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璇,女,现住通化市。被告李连利,男,现住通化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陈璇、李连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璇、李连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对被告陈璇、李连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00元,由原告负担1,581.00元,返还原告1,581.0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