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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陈广财与杨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小燕;陈广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容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陈广财,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广全,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燕,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 委托代理人张尧聪,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财诉被告杨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广财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