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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调解解决,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行解决纠纷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尊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