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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