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满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