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5-13
案件名称
董鲁强、朱证三、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鲁强;朱证三;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董鲁强,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朱证三,男,36岁,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 负责人:刘树海,村主任。 申请人董鲁强与被申请人朱证三、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证三驾驶登记车主为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的鲁CE××××号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证三驾驶登记车主为高青县常家镇樊家村民委员会的鲁CE××××号客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