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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吕祥锁、孙庆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祥锁,孙庆伟,裴厚芝,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被告吕祥锁。被告孙庆伟。被告裴厚芝。被告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祥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祥锁、孙庆伟、裴厚芝、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徐龙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邱建忠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刘德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