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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邓甲、邓乙与被告邓丙,第三人道县XX信用合作联社、道县XX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甲,邓乙,邓丙,道县XX信用合作联社,道县XX管理局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邓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XXXX,瑶族,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X。原告邓乙,女,1992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XXXX,瑶族,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XXXX,瑶族,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X。委托代理人文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道县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县道江镇濂溪山庄南路。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道县XX管理局,住所地:道县潇水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甲、邓乙与被告邓丙,第三人道县XX信用合作联社、道县XX管理局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甲、邓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甲、邓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甲、邓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邓甲、邓乙负担。审 判 长  周忠改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