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742-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阿提坎艾肯、买丽坎木买海提等与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提坎艾肯,买丽坎木买海提,肉孜姑亚森,斯曼姑阿西木,阿提姑热合曼,努斯来提古阿布力海提,热依汗姑马木提,米仁姑亚森,阿米那玉素甫,努尔斯曼姑吾不力,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742-2751号申请执行人阿提坎艾肯。申请执行人买丽坎木买海提。申请执行人肉孜姑亚森。申请执行人斯曼姑阿西木。申请执行人阿提姑热合曼。申请执行人努斯来提古阿布力海提。申请执行人热依汗姑马木提。申请执行人米仁姑亚森。申请执行人阿米那玉素甫。申请执行人努尔斯曼姑吾不力。被执行人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后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绍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提坎艾肯等10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依法吊销企业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主体不存在,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即民初字第4162、4169、4179、4170、4161、4171、4181、4172、4182、4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