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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郭立强与潍坊亚航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郝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强,潍坊亚航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郝英,张学涛,丁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郭立强,个体。被告潍坊亚航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南沟西村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郝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郝英,个体。被告张学涛,个体。被告丁保国,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强与被告潍坊亚航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郝英、张学涛、丁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潍坊亚航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郝英、张学涛、丁保国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