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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开文与王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文,XXX,王士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开文,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XXX,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士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文与被告XXX、王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王士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文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王士成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