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XX、王冬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王冬娇,胡海燕,井冈山市梦幻精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冬娇,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梦幻精工技术有限公司,住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延鹏���申请执行人李XX、王冬娇、胡海燕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梦幻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梦幻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井劳人仲字(2013)第1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XX、王冬娇、胡海燕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梦幻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被我院查封、评估并拟拍卖,本案本可从拍卖款中参与分配,后因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裁定中止了对该案的执行。因本案标的较小,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1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井劳人仲字(2013)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李XX、王冬娇、胡海燕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