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虞市鑫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鑫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上虞市鑫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法定代表人:王纯容,董事长。本院收到起诉人上虞市鑫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的前身为上虞市金沈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的前身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下称农行上虞市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错误的(2001)绍中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01年12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嵊执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书,将起诉人前身金沈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房屋所有权证为00003236号、00003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1201313号、1201117号两幢房地产抵偿给农行上虞市支行。2002年7月10日,农行上虞市支行与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虞分公司(下称拍卖商行上虞分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7月19日,拍卖商行上虞分公司未审查竞买人主体资格,同意第三人谢丽英代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企业法人“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并与第三人王胜山利用私刻的所谓“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的印章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2年8月8日,第三人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诚信公司)成立。2003年10月10日,起诉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和行政诉讼。2004年10月22日上虞市建设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注销了第三人诚信公司的房权证百官镇字第××、0003959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1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绍中民二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3月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2001)绍中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了农行上虞市支行的起诉。2008年11月1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嵊执字第01389号执行回转民事裁定书,裁定农行上虞市支行向起诉人返还坐落于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房屋所有权证为00003236号、00003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1201313号、1201117号两幢房地产。2014年11月,起诉人与第三人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发现被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将起诉人前身金沈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虞国用(1998)字第1201117号直接变更至第三人诚信公司名下虞国用(2002)字第01206441号;②虞国用(1998)字第1201313号直接变更至第三人诚信公司名下虞国用(2003)字第01200018号。2007年第三人在(2004)绍中行初字第23号、24号行政诉讼败诉后,明知自己用欺诈手段取得涉拍资产的情况下,为阻碍法院执行回转的实施,恶意将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虞国用(2003)字第01200018号分割变更为以下1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0号;②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1号;③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9号;④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2号;⑤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7号;⑥王胜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3号;⑦王胜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4号;⑧谢菊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5号;⑨谢菊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6号;⑩谢丽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7号;⑩王辉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8号;起诉人认为,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被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在农行上虞市支行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即以其为权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作为涉案国有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以被诉人的违法行为与起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法院已裁定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回转登记至起诉人名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0号;②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1号;③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9号;④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2号;⑤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7号;⑥王胜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3号;⑦王胜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4号;⑧谢菊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5号;⑨谢菊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6号;⑩谢丽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7号;⑩王辉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被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执行(2008)嵊执字第01389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登记到起诉人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04年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00××44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编立(2004)绍中行初字第23、24号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此,本院认为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土地使用权证亦被变更之事实,但2004年至今,起诉人一直未对此提起诉讼,其诉请已经超出起诉期限。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虞市鑫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鑫鑫审判员 孙国建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