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70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献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国庆、周芝均,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3月原告与被告通过相约星期六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原告处。2013年10月生育女儿吴某乙。2009年初,双方出资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X弄XX号XXX室房屋。因被告婚前就其家庭的复杂背景对原告诸多隐瞒,婚后双方又聚少离多,性格、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原告怀孕之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长期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未尽到做丈夫、父亲的义务,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双方均有协议离婚的意愿,也曾多次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进行协商,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其每月负担生活费4,000元(人民币,下同),但就房屋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综上,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已无继续共同生活之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二、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凭票各半负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如聚少离多是由于被告工作性质的原因,婚前已经得到原告及其家人的理解和支持;2014年6月底,被告因工作封闭式培训5天,后原告就不让其进原告父母家居住,之前被告不加班不出差的时候都是回原告父母家共同居住。2007年双方相识,前六年双方不存在性格差异巨大等任何问题,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夫妻关系也很融洽。双方发生矛盾系因女儿出生后,在对孩子抚养方法方式存在南北差异,因琐事不断累积造成的,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挽回的余地,今后被告会尽量去达到原告提出的要求,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缓解矛盾,改善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甲200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10月10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子女抚养等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6月底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诉讼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被告吴某甲系自由恋爱而结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应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应予珍惜。经查,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双方生育的女儿,年纪尚幼,亦需双方共同的照顾。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照顾、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是有改善可能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