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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刘光生、马小军、崔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刘光生,马小军,崔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456号原告王海军。被告刘光生。被告马小军。被告崔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刘光生、马小军、崔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海军。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