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牛秀香与刘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香,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牛秀香,女,194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申请人刘林,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人牛秀香因与被申请人刘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秀香受伤,牛秀香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刘林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由牛秀香提供20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林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中任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钟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