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宏伟诉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宋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朱宏伟,男,汉族。被告宋海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诉被告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宋海刚XXX小型越野客车一台。原告朱宏伟以其所有的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侧XXX公司综合楼XXX楼XXX层XXX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朱宏伟位于义马市XXX路XXX段XXX侧XXX公司综合楼XXX楼XXX层XXX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