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宋某。被告郭某。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闹不休,有时被告离家出走多日不归感情破裂,再无和好余地,故起诉离婚以解除这不幸的婚姻,夫妻共同存款3万元是以被告名义存的,该财产应每人一半,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共同存款每人1.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根据原告的起诉状,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2、原、被告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及如何处理分割。围绕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称:婚前我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相识2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经常吵架感情一般,婚后还是一样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吵架后被告有时候离家出走,多日不归,后经我劝说才回来,2014年8月中旬被告不知道因为什么就离家出走了没有和我联系,我们也没有吵架,我去过被告老家、石家庄等地没有找到被告。我们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围绕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称:被告没有个人财产,婚后没有债权、债务,婚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3万元在被告处,要求被告给付我1.5万元。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打工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称2014年8月中旬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3万元,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打工结识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已生活两年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双方本着家庭和睦、互谅互让原则生活,增强互信沟通意识、互相包容改正自己的缺点,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超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