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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石门县卫生局与张小群卫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卫生局,张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宝峰路。法定代表人范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小群,女,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卫生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石门县卫生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张小群作出的石卫公罚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石门县卫生局作出的石卫公罚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院认为,石门县卫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石卫公罚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石门县卫生局作出的石卫公罚字(2014)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劲松审判员  毛政教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覃辉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