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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信爱强与张卫华、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115号申请执行人信爱强。被执行人张卫华。被执行人李瑞琴。申请执行人信爱强与被执行人张卫华、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万元,诉讼费2750元,执行费414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天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