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四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文香与刘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香,刘萍,孙善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781号原告杨文香(370111197006201680),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萍(370105196906114126),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被告孙善武(37010519651130083X),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文香与被告刘萍、孙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被告刘萍、孙善武之子孙意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刘萍于2014年11月26日死亡。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认可被告刘萍于上述时间死亡。本院认为,��案被告刘萍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原告杨文香以刘萍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