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生俊与贺怀平、崔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生俊,贺怀平,崔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薛生俊,男,汉族,1943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海斌,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起诉、变更诉请、调解、上诉等。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贺怀平,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西全,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崔鸿喜,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漠西路1号。委托代理人王忠诚,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调解、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生俊与被告贺怀平、崔鸿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武文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