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国机砖厂与张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崆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第二机砖厂。被执行人张宏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宏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第二机砖厂货款16655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宏保于2014年7月2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255元,下剩400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宏保在银行的存款4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慕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