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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业胜、梁兴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业胜,梁兴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秀款,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梁业胜。被告梁兴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业胜、梁兴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梁业胜已还清了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8.30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李映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必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