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业胜、梁兴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业胜,梁兴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秀款,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梁业胜。被告梁兴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业胜、梁兴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梁业胜已还清了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8.30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李映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必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