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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万学与邹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学,邹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陈万学,男。被告邹吉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学诉被告邹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