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万学与邹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学,邹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陈万学,男。被告邹吉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学诉被告邹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