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丹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秦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