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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家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富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心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