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丽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娟,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4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分路口社居委分路口组86号。被执行人陈平,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分路口社居委分路口组8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合计4059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款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59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款清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支付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