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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世荣与张秀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世荣,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柳世荣,男,1942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柳世荣与被执行人张秀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秀兰自行将位于龙潭区南通路街1楼48号房屋腾迁完毕,并将该房屋钥匙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柳世荣接收了该房屋。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柳世荣承担。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闫晶轶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