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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建祥与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建祥;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施银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茅彩绒。本院在执行徐建祥与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已将本案被执行人施银强、余姚市中兴塑料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奋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