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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谭深祥与宋玉伟、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深祥,宋玉伟,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谭深祥。被执行人宋玉伟。被执行人董英。申请执行人谭深祥与被执行人宋玉伟、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9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