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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神瑞印刷厂与北京万联汇业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神瑞印刷厂,北京万联汇业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杨怀东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瑞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田茂军,厂长。委托代理人韩京粉,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联汇业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裕民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雷(已死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怀东,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神瑞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联汇业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怀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6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神瑞印刷厂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神瑞印刷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神瑞印刷厂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神瑞印刷厂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北京神瑞印刷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