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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汕尾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员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同为汕尾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7月27日20时许,两人在车间因测试流水线作业的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为此感到委屈及气愤,当天22时许下班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该厂东门门口找曾某某理论,并对曾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全身共七处软组织损伤,头部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2014年9月10日10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公交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汽车站抓获网上在逃人员被告人黄某甲。同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甲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黄某乙、黄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公交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城)公(司)鉴(法)字(2014)第423号)、《伤情拍照》,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鉴通字(2014)00411号),被害人曾某某出具的《协议书》、《申请书》、《收条》、《原谅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殴打被害人曾某某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