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艳伟、王秀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艳伟,王秀娟,赵永德,马玲,刘金祥,赵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914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鑫旺。被告郑艳伟。被告王秀娟。被告赵永德。被告马玲。被告刘金祥。被告赵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艳伟、王秀娟、赵永德、马玲、刘金祥、赵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丽丽